內容: 一、依據教育部民國111年1月10日臺教綜(五)字 第1112100051號函辦理。 二、疫情警戒標準第2級期間,指揮中心調整或維持相關 措施及規定如下: (一)戴口罩規定加嚴,除下列少數例外情形,外出全 程佩戴口罩: 1、運動、唱歌、拍照及直播、錄影、主持、報導、 致詞、演講、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 或進行時,恢復為須戴口罩。 2、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,但應隨身攜帶口罩,且如 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 ,仍應戴口罩: (1)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(如:田間、魚塭 、山林)工作。 (2)於山林(含森林遊樂區)、海濱活動。 (3)於溫/冷泉、烤箱、水療設施、三溫暖、蒸 氣室、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。 (4)外出時有飲食需求,得免戴口罩。 (5)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( 例如:藝文表演/劇組/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 攝演出時、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 ),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,得 暫時脫下口罩。 (二)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(含交通運輸)應嚴格遵守 :實聯制、量體溫、加強環境?消、員工健康管理、 確診事件即時應變。 (三)賣場、超市、市場加強人流管制:室內空間至少 1.5米/人(2.25平方米/人),室外空間至 少1米/人(1平方米/人);不開放試吃。 (四)餐?場所:落實實聯制、量體溫、提供洗手設備 及消毒用品;宴席不得逐桌敬酒敬茶。 三、指揮中心將視國內外疫情及實際執行狀況,適時機動 調整防疫措施,強化邊境監測及防疫作為。請教職員 工生應落實個人防護措施,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規 範,以兼顧防疫與生活品質。 四、檢附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加強圖卡1份,請加強宣導, 並落實防疫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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