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容: 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112202015號函辦理。 二、配合指揮中心111年4月25日宣布自4月26日起調整居家隔離措施、111年4月27日宣布取消實聯制措施,又教育部於111年4月13日臺教高通字第1112201740號函(諒達)修正「校園因應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』(COVID-19)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」,爰修正指引有關「教學及授課方式」、「體育、游泳、實習課程、表演藝術課」、「課程以外之集會活動」、「招生考試」、「校園健康監測」、「校園空間開放」、「校園餐飲」、「學校宿舍」、「防疫期間教職員工生出現症狀請假」、「自主健康管理注意事項」、「通報、疑似及確診個案應變措施」及「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」等部分規定,修正內容請詳閱「修正規定對照表」。 三、請持續依據指揮中心發布最新防疫等級及相關措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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